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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法院:请托入学“走后门”入学不成起纠纷以案释法

时间:2024-04-04     【转载】   来自:息县法院

请托入学“走后门”

入学不成起纠纷

以案释法

冬去春来,眼看中考在即,又一批学子将迎来人生中重要的转折点,家长们的心也提了起来。为了让孩子升入心仪的学校,有些家长妄图走“捷径”,多方求助,最后不仅耽误了孩子的入学,送出去的钱财也难以要回。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孩子入学而产生的委托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林女士的孩子眼看着要上高中了,但孩子成绩太差,能否入学成为了她的心病。8月份,林女士经亲戚介绍认识了胡某某,胡某某声称有办法帮林女士的孩子办理入学手续,但需要25000元的办事费用,林女士爱子心切,当天便将25000元的转学费用转账给了胡某。但临近开学,林女士也未收到孩子的录取通知,每次联系胡某,胡某总是声称事情在办了,不太顺利,让林女士再等等。直到开学,胡某也未成功为林女士的孩子办理入读指定学校的事宜。期间,林女士多次与胡某交涉退款,胡某拒不退还,林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退款并支付利息。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林女士请托胡某办理孩子的入学事宜,并支付给胡某25000元的入学费用,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该委托合同关系干扰了招生入学的管理秩序,以金钱为对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林女士要求胡某退还25000元请托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对于该无效委托合同的产生,双方均有过错,对于林女士要求胡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望子成龙是每个父母的期盼,因孩子上学妄图走“捷径”的事情屡见不鲜,我们能理解父母爱子心切,但这种行为有违学生入学接受教育的公平性原则,既违反了国家教育管理秩序,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官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要树立正确的就学理念,孩子上学应该通过正规的录取手续,而不是临时抱佛脚、病急乱投医。莫因孩子上学“走后门”,最后人、财两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来源:息县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请托入学“走后门”,入学不成起纠纷》

责编:宋景辉

校对:尹妮子

统筹:肖建贺

审稿:宋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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