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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

时间:2023-08-05     【转载】   来自: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郎情妾意”“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划清界限”、“秋后算账”“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本案原被告通过网上交友平台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告比被告年长几岁,二人恋爱期间,被告通过各种方式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并承诺偿还,总金额近六万元。二人分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返还,原告无奈,最终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

法院审理

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虽发生在二人恋爱期间,但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中被告均承认转账系借款,并认可借款本金数额,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实际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解读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可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二人之间的转账行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赠与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不当得利

在恋爱关系建立期间,双方之间的转账往往金额有大有小,数量多且性质复杂,当无法认定转账行为系赠与还是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因双方恋爱关系的解除,往往将一方在恋爱关系中获得的财物认定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即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婚约财产

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通俗来说,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诈骗

一方隐瞒甚至虚构事实,假借恋爱名义,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当骗取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法官提醒

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一方面,恋爱期间,物质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精神上的碰撞更为重要。双方虽沉浸在幸福之中,但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在享受幸福的同时,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最基本的理智,既要以诚相待,亦要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留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在合理范围内,在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对对方表达爱意。另一方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借恋爱名义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有违做人底线,甚至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因一时贪欲使自身坠入无底深渊。爱情固然有万般美好,但世事无常,切勿“因爱生恨”、“因恨生债”,陷入“爱情陷阱”,最终“人财两空”!来源: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责编:宋强

校对:尹妮子

终审:宋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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