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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中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

时间:2023-06-06     【转载】   来自:荆州中院

6月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

▲李某某走出监狱大门 周南摄

下过雨的天阴沉沉的,微风拂过脸庞略感凉意,李某某如释重负,走出监狱大门。他年迈的母亲、年幼的女儿终于迎来了家庭顶梁柱的回归,这个家庭又燃起了新希望。

“不敢相信假释会发生在我身上,像梦一样。现在这个梦成真了,以后我一定遵规守纪,珍惜当下,给父母和女儿努力创造更幸福的生活。”李某某如是说。

这是荆州中院对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规定的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精神的具体体现。

2020年9月,罪犯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被交付江北监狱执行刑罚。

为进一步推进假释制度的适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效查明案件事实,今年5月29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罪犯李某某假释一案。该案由荆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远亮担任审判长,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凤华,江北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雷世章出庭履行职务。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庭审。

庭审中,合议庭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质证、认证,调查核实李某某是否认罪悔罪以及财产刑履行、现实改造表现、有无再犯罪危险、生理和心理状况、假释后的生活和监管条件等,刑罚执行机关江北监狱发表了假释建议并出具相关证据,江北检察院发表了检察意见并进行了法律监督。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还深入罪犯李某某生活现场、劳动现场进行了调查,扎实推进假释案件审理实质化、公开化。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假释的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履行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荆州市沙市区社区矫正局评估意见为李某某符合社会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荆州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有一定生活来源和社区监管条件,可以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

▲李某某签字确认假释裁定书 周南摄

6月5日,将假释裁定书送达给李某某时,审判长夏远亮语重心长地说,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是为了更好地预防犯罪,做到教育感化挽救三者的结合和统一。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90后,以后的路还很长,走出监狱之后,一定要将肩上的责任铭记在心,真正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下一步,荆州中院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认真落实加强实质化审理等各项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严格裁判标准、规范审判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公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源:荆州中院

原标题:《犯罪有代价 司法有温度!荆州中院依法裁定一起假释案件》

责编:宋强

校对:尹妮子

终审:宋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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