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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以案说法】与小伙伴放炮受伤,查不清放炮人咋办?

时间:2023-01-21     【转载】   来自:上蔡法院

年关将至,燃放烟花爆竹作为我们庆祝新春到来的传统方式之一,也是很多孩童心中对年味的“期待”。但是若“熊孩子”放烟花造成安全事故,甚至危及人身安全,该谁来为其买单呢?

基本案情

家住农村的小甲出资买鞭炮跟七、八个小伙伴一起玩耍,但是在燃放过程中小甲不慎被鞭炮炸伤左眼。在经小伙伴们简单处理后,小甲便回了家,因畏惧家长责备而隐瞒了受伤事实,半月有余后因病情恶化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由于事发突然,现场亦无监控设备,其余小伙伴们对其损害相互推诿,拒不承担责任。小甲无奈,将一同玩耍的伙伴们及家长全部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场共有四名未成年人(含小甲)燃放鞭炮。

法院判决

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其人身受到伤害,有权请求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甲四人共同实施燃放鞭炮的危险行为,四人皆不认可自己原因致小甲受伤,也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具体侵权人,应当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四人对损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本案中,小甲自身参与危险行为,且为鞭炮的提供者,并在受伤后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受伤原因,以至于未能及时就医,对其伤情恶化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放炮的三人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令其余三名燃放鞭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赔偿小甲共计7万余元。

法官提醒

小孩独自燃放鞭炮十分危险,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放鞭炮引发事故的,监护人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家长应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避免出现意外。

在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一定不要忘了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出了事故则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策划:大树

来源:驻马店市中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与小伙伴放炮受伤,查不清放炮人咋办?》

责编:宋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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