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狐网讯:根据河南省、信阳市烟花爆竹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协调联动、群众参与、重在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全力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教育、劝戒引导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格禁止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断规范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息县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晋升、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张海兵,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
副 组 长:王刚,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罗 洛,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王全华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谢焕坤,县公安局副局长
向丽,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晓辉,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邓海友,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徐军,县气象局副局长
杨贺宏,县商务局工会主席
徐成良,县发展改革委二级主任科员
杨玉军,县交通运输局二级主任科员
孙希文,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副科级干部
贾新勇,县自然资源局副科级干部
郑永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四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王全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成立相应机构,压紧靠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包村干部、村“两委”班子的责任,确保烟花爆竹限放工作落到实处。
三、限放政策
(一)限制燃放时间
为避免集中,分流人员,防止踩踏等事件发生,建议燃放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21 日(除夕)至 2 月 5 日(正月十五)可以燃放。考虑到群众燃放需求、居民休息等因素,以及烟花爆竹备货配送周期较长等客观限制,销售要早于燃放时间,销售时间1 月 18 日(腊月二十七)至 2 月 5 日(正月十五)。
(二)禁燃区
1.北至 335 国道以北,西至三里沟以西,南至淮河南岸,东至马援大道以东。各乡镇、办事处要将省空气质量检测点两公里以内区域为禁燃区;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工业集聚区;
3.加油(气)站、储油储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环境监测点附近;
5.文物保护单位;
6.车站、交通设施、停车场;
7.饮用水水源、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9.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10.林区、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限制燃放种类
建议只允许燃放 C 级和 D 级烟花爆竹
1、C 级烟花爆竹: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
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 5 米以上的人或财
产不应受到伤害。
2、D 级烟花爆竹: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
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 1 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四、监管审批烟花爆竹临时售卖许可证
临时售卖经营者须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一)符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 平方米,其周边 50 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 100 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申请人实行安全承诺制,符合安全条件带上身份证填写表格到市民之家办证。
建议每个乡镇、办事处只设置 3-7 个零售点,每个零售点要向当地政府进行登记报备,群众购买要携带身份证或相关证件,至零售点实名登记购买,销售点要有销售流向登记。
五、增加烟花爆竹仓储库安全条件烟花爆竹仓储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三)具备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人员要符合安全要求;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
全规程;
(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七)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六、烟花爆竹专项运输由公安局具体牵头实施
七、加大加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各抽调 2 名监管人员与各乡镇、办事处、街道派出所人员相互配合分两个督导组对全县进行督导检查打非治违,加大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严查经营户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销售品种、质量、来源,并要严格检查其经营、储存场所,一旦查处隐患,严格要求整改;打击非法储存、销售、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小作坊、小窝点,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供应源头,堵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做到镇(街)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重点对镇村废弃、闲置房屋和厂房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举报电话 110 或 0376-6135055
八、建议对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对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上 10 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单位及利用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单位场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由公安部门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保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河南省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规定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对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处 5 日以下行政拘留。
(九)加强消防专项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各乡镇、办事处消防救援队要制定烟花爆竹应急预案,对各烟花爆竹存放场所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吸烟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电器设备使用不规范、灭火器设置不规范等隐患问题现场指出,并责令各烟花爆竹销售点责任人当场予以整改。来源:息县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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