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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责任和担当托起孩子的明天---保定市莲池区教育机构品优国际时间:2021-06-28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为师,不仅要传授知识给学生,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健康的品格,用为师的爱心和责任心呵护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然而有些教育机构却委实不配“为人师表”。 一、孩子受伤,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监管职责2021年5月30日,学生小明(化名)在保定市莲池区教育机构品优国际上课时,不慎将头部摔伤,伤口达几厘米,而且受伤部位再也不能长发。事情发生后,老师们理应在第一时间带孩子去就医,这是教育工作者最起码得责任和担当!然而,他们不但没有第一时间带孩子去处理伤口,事后对于家长的正常沟通诉求也十分冷漠,多次回避问题。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行为显然已违背《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教育机构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事情发生了,教育机构理应积极主动地去关心孩子的健康情况;理应与家长积极沟通协调,听取家长的诉求。而不是挖空心思通过别的渠道去打听孩子的伤情、是否去上课等等。教育机构的上述行为显然已经触及并侵犯到孩子的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等。另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7条:(人格权益)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第27条(教师管理)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制止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实施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规定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谋取利益。一个未成年人,他在教育机构受伤了,没有第一时间得到就近就医伤口的处理,本身就担心心理受到伤害。如果他个人伤情和是否上学的个人信息被别人告知了培训机构而不是他自己,试想是我们会有什么感觉? 一个私人的培训机构,他是如何通过什么渠道得到了这些信息,我们是不是时刻在你的监控之下呢,背后嗖嗖的发凉啊!为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净化管理,当前教育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治理,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我们希望品优教育机构主动担当,用负责任的态度对待相信你的家长和孩子们,别寒了他们的心,因此毁了自己的声誉而得不偿失;也希望保定市莲池区教育部门积极做为,对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管理,让孩子们学的放心,让家长别再担心。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猎狐网系信息发布平台,猎狐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