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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交警大队查获一辆超员“校车”丨警法

时间:2020-07-15     【转载】   来自:百家号

2020年7月2日7时20分,张某水驾驶豫S25288号专用校车行驶至省道337线息县孙庙乡范楼路段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民警査获。经查,张某水(男,40岁,罗山县东铺乡人)驾驶的豫S25288号专用校车核载19人,实际载人21人,载人数超2人,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系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进一步核查,该车驾驶人准驾不符,也没有校车驾驶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息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张某水作出驾驶证记30分、罚款3000元的处罚。

为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确保学生通行安全,息县交警大队将采取弹性巡逻制,继续加大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对于顶风违法犯罪的行为坚决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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