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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息县交警曝光三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例时间:2020-03-31 2020年1月30日15时30分,罗某华(男,45岁,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东岳镇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SK1W89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息县东岳镇邱庄段由东向西行驶至邱庄村部门口处,被息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罗某华当场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测试,结果为251.4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日17时许,执勤民警将罗某华带到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次日经专业机构鉴定,其血醇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0.25mg/100ml,系醉驾驾驶机动车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等待罗某华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20年3月3日16时20分,曹某彬(男,46岁,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白土店乡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36RP7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3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息县白土店乡街村曹围孜曹东队村部西50米处,被息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曹某彬当场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测试,结果为179.1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日18时许,执勤民警将曹某彬带到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抽血,次日经专业机构鉴定,其血醇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1.21mg/100ml,系醉驾驾驶机动车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等待曹某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20年3月22日20时50分许,息县公安交警大队接息县小茴店派出所电话报案称:在息县小茴镇王楼村005乡道王某青家门口发生打架案件,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酒驾机动车。 交警大队包信勤务中队调查发现,2020年3月22日19时20分许,赵某成(男,44岁,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SS7611号的小型轿车,沿息县小茴镇王楼村005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王某青家门口因琐事与别人打架后报警。因赵某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请息县交警大队出警。交警在小茴店派出所对赵某成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测试,结果为164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日23时50分,执勤民警将赵某成带到息县包信镇中心卫生院抽血,次日经专业机构鉴定,其血醇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5.59mg/100ml,系醉驾驾驶机动车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等待赵某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息县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要永远记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的有关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处拘役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机动车驾驶证也将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本文转载于【息县交警】,经【凯升融媒】编辑,转载此文请标明原作者,保持文章完整性。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来源:搜狐自媒体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责编:猎狐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