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欣)疫情面前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应该做点什么?如实报告,自觉隔离,减少外出,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可总有一些人依然我行我素,结果引发悲剧,害人也害己。
息县项店镇朱店村村民张某某常年在武汉市江岸区生活,1月23日,张某某从武汉驾车回朱店村过年,未按照要求在家隔离,多次隐瞒武汉旅居史外出,并从事聚众活动。张某某确诊后,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多名人员被隔离观察,两人确诊感染。日前,息县公安机关已对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张某某的行为无疑是给病毒当帮凶,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梁利波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一律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梁利波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如果具有疑似症状,擅自进入公共场所而且从事聚众活动,造成多人被隔离观察、两人感染的严重后果,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张某某是无症状病毒携带者,但违反了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防控措施,擅自进入公共场所,并造成病毒传播,则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张某某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其身体状况、主观心态、行为和后果来确定。”梁利波说,依据刑法规定,如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个人的隐瞒,往往让无数人的努力付诸东流。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千万别以身试法。”梁利波呼吁。(来源:凤凰网河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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