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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罗山交警曝光多起酒后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时间:2020-01-19     【转载】   来自:信阳讯

 (一)2019年12月26日,驾驶员杨某海(身份证号码:413028********4679,准驾车型:无)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易店石材园区路段时,被罗山交警查获。经测试,杨某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2ml/100mg,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驾驶员违法行为已被处罚。

  (二)2020年1月12日,驾驶员郭某武(身份证号码:413028********6010,准驾车型:D)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罗山县潘新镇小学路段时,被罗山交警查获。经测试,郭某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9ml/100mg,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驾驶员违法行为已被处罚。

  (三)2020年1月12日,驾驶员余某良(身份证号码:413028********6432,准驾车型:C1D)酒后驾驶牌号为豫SV*01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罗山县铁灵路铁铺路段时,被罗山交警查获。经测试,余某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l/100mg,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驾驶员违法行为已被处罚。

  (四)2020年1月12日,驾驶员董某富(身份证号码:413028********7017,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F9*8G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罗山县铁灵路灵山路段时,被罗山交警查获。经测试,董某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6ml/100mg,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驾驶员违法行为已被处罚。

  相关法律: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来源:罗山交警

责编:猎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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