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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上蔡城区街道开始整治……

时间:2019-08-07     【转载】   来自:搜狐

「通知」上蔡城区街道开始整治……



上蔡县中心城区街道大气污染防治

网格化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高效运转的网格化作战体系,落实街道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充分发挥县、街道、社区(村)行政管理和各行业部门监管职能,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根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上蔡县中心城区街道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由各有关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科工信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路局、供电公司和四个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县环保攻坚办)。

第三条 网格划分。中心城区街道划分为三级网格,具体如下:

一级网格:以街道为基础单位划分一级网格,设网格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担任。一级网格的组建由四个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网格负监督、管理责任;各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一级网格组建责任人,对网格工作开展负领导责任。

二级网格:以社区(村)为基础单位划分二级网格,设网格长,由社区(村)书记和主任担任。二级网格的组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网格负监督、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网格组建责任人,对网格工作开展负领导责任。

三级网格:结合二级网格内在建工地、重点排放企业、道路、市场、背街小巷、学校、医院、河沟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个三级网格,设网格长和若干网格员,网格长和网格员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村)工作人员、专聘人员或其他人员担任。三级网格由社区(村)负责组建,社区(村)主要负责同志为网格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环卫执法监管、个人违法违章建筑拆除、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占道经营治理由街道负责,城市管理局按照监管职责进行配合。

第四条 县生态环境、公安、城管、住建、科工信、交通、水利、商务、市场监管、公路等部门全覆盖配备网格员,并结合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在网格内开展重点污染排放企业、道路扬尘、施工工地扬尘、散乱污企业、渣土车商砼车运行、柴油货车污染、非法加油站、餐饮油烟治理、水污染等各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日常巡查、发现处置、问题上报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建立“网格+执法大队”工作模式。为促使职能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两级执法部门与网格有效结合、无缝衔接,形成共同发力、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县生态环境、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整合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两级全部执法力量,做到执法力量下沉,分别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立网格执法大队;执法大队长担任一级网格副网格长,受网格长领导。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环卫执法监管、个人违法违章建筑查处拆除、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占道经营治理等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执法大队日常执法和集中行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进行配合。

网格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编制不变、关系不变、待遇不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执法大队的评优评先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 分包领导设置。一级网格由县处级领导干部分包,二级网格由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分包(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日常管理),三级网格由街道办事处科级干部分包。

职能监管部门由县处级领导干部按照分管工作进行分包。

第七条 各网格和职能监管部门要把网格员配齐、到位,并细化工作任务,责任到岗到人,同时要对网格员各项待遇予以保障。

第八条 聘请的专家团队要纳入网格化管理,并分包到各网格,对网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跟踪指导。

第九条 一级网格职责(县级领导干部分包)。

全面负责本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网格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二、三级网格解决不了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对解决不了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及时上报分包网格领导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协调处置网格内重大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建立本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网格内大气环境现状基本信息、环境敏感点位分布,主要包括高排放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油烟排放单位、主次道路清扫保洁、散煤燃烧治理、散乱污企业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

第十条 二级网格职责(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分包)。

负责本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时间组织解决三级网格上报的问题,并跟踪落实问题解决情况;对本网格解决不了的问题,第一时间向一级网格报告;指导、监督三级网格工作。

第十一条 三级网格职责(街道办事处分包科级干部)。

三级网格主要职责是排查、发现、解决、上报问题,同时负责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是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基层网格,也是重要网格。具体职责如下:

开展日常巡查。按照工作职责,对照巡查任务清单,在本网格内每天进行大气污染防治巡查,巡查频次原则上每天不少于2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重要活动期间要加大巡查频次。

问题及时上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网格进行解决。

跟踪问题落实。对本网格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要跟踪落实解决情况。对本网格解决不了上报的问题和上一级网格交办的问题,每天要逐级上报问题整改落实进度,直至问题办结。

建立双份台账。网格员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对问题发现情况、解决情况、跟踪落实情况、办结情况、上报情况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登记,一式两份,上报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职能监管部门职责。·

职能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在各网格对所有大气污染防治高危事项、敏感点位分布等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台账具体内容由职能监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细化。

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主要职责与街道办事处网格员职责一致,具体工作要求见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网格员和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应在巡查时现场发现和解决问题。

街道办事处网格员巡查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问题涉及的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移交,并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直至问题解决;街道办事处网格员解决不了的问题,既未向上级网格报告,又未向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移交,对一级网格扣分并通报批评;街道办事处网格员向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移交的问题,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既未及时办理,又未及时向本部门报告的,对职能监管部门扣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发现属街道办事处管理的问题,既未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网格员移交、又未向本部门报告的,对职能监管部门扣分并通报批评;对移交的问题,街道办事处网格员既未及时办理,又未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的,对一级网格扣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对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交办、上级督查暗访、领导批转、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的各类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街道办事处网格员和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均未发现的,对一级网格和职能监管部门同时扣分。

第十四条 对第一时间无法解决的较为重大或重大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行为,网格员应在发现之时起10分钟内上报网格长进行解决,杜绝迟报、瞒报、谎报。各级网格长应在接到报告之时起20分钟内赶到现场查看解决,并分别上报街道办事处、县环境攻坚办。

第十五条 对跨网格街道区域的、较为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问题,由街道办事处、县环境攻坚办统筹,相关职能监管部门联动解决。

第十六条 坚持日报告、零报告、日通报。各级网格和职能监管部门每日应逐级上报当日《巡查问题清单台账》,包括:发现问题情况、问题解决情况、跟踪落实情况、办结情况等;如果当天没有发现问题,实行零报告;当日情况下班之前由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县环境攻坚办,县环境攻坚办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加强培训。各街道办事处和职能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网格员开展培训,提高网格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增强网格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按照逐级考核的原则,制定考核奖惩办法,由县环境攻坚办对一级网格和县级职能监管部门进行考评;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考评办法,对二三级网格逐级进行考评;县职能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考评办法,对本部门网格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投入,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技防水平,逐步实现由人防向技防的全面转变。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街道所有一级、二级网格和重点三级网格要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微型监测站,逐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街道。

第二十一条 对大气污染监测设备建立常态化维修维护机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技防平台和相关系统终端APP软件,对网格员、网格长全覆盖配备。通过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移动管理平台实现即时发现问题、即时上传问题、即时交办问题、即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级网格长、各职能监管部门对县环境攻坚办交办、上级督查暗访、领导批转、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的各类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解决不及时,或因巡查不力、处置不力、问题上报不及时或问题上报后推诿扯皮、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在县电视台进行曝光。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职责的行为,移交县纪委监察部门问效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或减少有关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巡查任务清单及管理标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完善、动态调整,不再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攻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蔡县中心城区街道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考评奖惩办法》

2.《中心城街道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员巡查任务清单及管理标准》

附件1

上蔡县中心城区街道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

考评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县、街道、社区(村)和县、街道两级各行业监管部门参与中心城区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各级网格监管、巡查、处置、反馈、上报等职责,依据《上蔡县中心城区街道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实施主体。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负责统筹组织实施中心城区街道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考评工作。其中:四个街道办事处的一级网格和县级职能监管部门的考评工作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负责组织实施;四个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考评细则,组织实施二、三级网格的考评工作;县直职能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考评细则,对本部门网格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中心城区街道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的各级网格和首批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监管单位。今后因工作需要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的职能单位按本办法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周期。每半月考评一次,月底汇总公布,评出先进和落后网格。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对四个街道办事处的一级网格和县直职能监管部门的考评工作每半月进行一次,每月15号、30号前完成,考评结果以简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月底根据当月两次考评情况对四个街道办事处的一级网格和县直职能监管部门进行排名,考评结果在全县通报;

季度和年终根据月考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排名,在全县通报,并在县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考评内容。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对一级网格和县直职能监管部门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机制安排情况、措施推动情况、督查检查情况、网格员巡查上报问题情况、问题解决情况和执法情况等几个方面。具体考评内容及扣分事项详见附表。

第六条 考评计分办法。考评计分实行扣分制,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按照《上蔡县中心城区街道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考评计分细则》对一级网格和县直职能监管部门进行考评。其中,县直分包领导对分包网格和分包职能监管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和暗访核查发现的问题加倍扣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受到县级通报表扬的,当月奖励2分、受到市级通报表扬的,当月加5分;受到省级表扬、表彰的,当月加10分。

第七条 公开通报。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曝光相结合,根据县委、县政府、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工作安排和领导批示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显著的一级网格和职能监管部门进行全县通报表扬;对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工作落实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一级网格和职能监管部门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第八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各乡镇和中心城区街道实行空气质量考核,一周一排名、一周一评比(考核细则参照《上蔡县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县直有关部门实行月考核(考核细则参照《上蔡县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

第九条 每月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议。每月综合排名第1名的一级网格和县直职能监管单位作先进典型发言,月度考评连续2次或累计3次排名最后1名的一级网格和县直职能监管单位作落后表态发言。每月对排名第1名的一级网格和排名前2名的县直职能监管单位加挂红旗表扬;对排名最后1名的一级网格和排名后2名的县直职能监管单位每月挂黑牌警示。每月对排名第1名的一级网格和排名前2名的县直职能监管单位通报表扬,对通报表扬的一级网格和县直职能监管单位各奖励现金5万元;对排名最后1名一级网格和排名最后1名的县直职能监管单位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的一级网格和县直职能监管单位各罚款5万元。

第十条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议。年底综合考核评定后,对年度排名第1名的一级网格和前2名的县级职能监管单位进行表彰,授予“蓝天奖”荣誉称号,各奖励现金50万元(用于网格化工作专项经费)。全年排名最后1名的一级网格和县直职能监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每年对网格长和网格员公开评选,对优秀的网格长、网格员授予“蓝天卫士”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现金1万元。具体评选办法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级网格长、各职能监管部门对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交办、上级暗访、领导批转、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的各类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解决不及时,或因巡查不力、处置不力、问题上报不及时或问题上报后推诿扯皮、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在县主要媒体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每年一级网格、各职能监管部门的考评排名情况抄送纪委监委、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作为干部履职评价、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记功嘉奖、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蔡县中心城区街道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

一级网格考评计分细则

网格名称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合计

得分

1

县级分包网格领导评价

20

1. 由县级领导对所分包网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2

网格化机制落实情况

5

2. 未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考核细则、奖惩办法、经费保障方案、机构建设、领导分包等制度。各项方案、文件少1项扣0.2分,未按要求合理制定方案的,每项扣0.2分;

3. 未逐级签订网格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扣0.2分;

4. 网格长和网格员变动未及时调整,或调整后未在网格化公示牌进行公示,或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联系不上网格长、网格员的,每项扣0.5分;

5. 网格没有全覆盖的扣0.5分;

6. 网格边界不清的,每个点位扣0.2分;

7. 每周至少召开1次网格化工作会议,未召开的1周扣0.5分

8. 每半月分包领导带队开展检查督导至少1次,每月至少2次,每缺少1次扣0.2分;

9. 各级网格建立网格信息化工作群,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没建立的扣0.5分;

10. 每月组织开展网格化宣传活动,通过入社街道等各种方式推广网格化社会知晓率,未开展宣传的扣0.5分;

11. 网格化公示牌全覆盖悬挂,检查中未悬挂公示牌的,每处扣0.1分;

12. 每季度对网格长、网格员组织一次培训教育。未组织开展的从季度考核总分中扣1分。

3

巡查、上报

情况

10

13. 网格员未按照要求进行网格巡查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14. 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发现的属于街道办事处的问题,移交街道办事处网格员后,网格员既未及时处理、又未上报的,每个问题对一级网格扣0.2分;

15. 未建立巡查问题台账的,发现一次扣0.2分;

16. 发现未报、谎报、瞒报的,每次扣0.5分;

17. 未按要求进行日报告、零报告的,每迟报、漏报1天扣0.2分;

18. 县攻坚办督查中发现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每件扣0.2分;在县攻坚办下达整改通知前已发现该问题,并移交有关职能监管单位的,不扣分;

19. 市级暗访检查、媒体曝光的问题,每件扣2分;省级及以上暗访检查、媒体曝光的问题,每件扣5分;但是如果上级暗访、媒体曝光的问题已发现、移交、上报的,不扣分;

20. 对巡查中发现的轻微大气污染问题和行为,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和纠正的,每件扣0.2分;

21. 对巡查中发现较为重大或重大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网格员未及时通知有关职能监管部门,且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后网格长未在规定时间到场处理的,每次扣1分。

4

问题处理

情况

65

22. 不按时办结交办件、转办件的(延期办结的特殊案件除外),每件扣2分;

23. 未按时上报办理情况的,每件扣2分;

24. 未按要求办理,被县攻坚办退回重办的,每件扣1分;

25. 因查处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越级赴市、省或进京上访的,每件分别扣1分、3分和5分;

26. 因查处不到位,造成重复投诉3次(含)以上的,经查实,每件扣1分;

27. 未按要求处理群众来访、来电投诉环保问题的,每件扣2分;

28. 重大问题处理不当、响应不及时的,每件扣5分;

29. 街道办事处和职能监管部门对问题互不沟通、互不协调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0. 对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置、上报的,每个问题扣1分;

31. 未及时对上级通报、督办和媒体曝光的事项进行查处,并书面回复整改报告的,每个问题扣2分;

32. 对存在问题已书面回复整改到位,但发现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出现反弹的,每次扣2分;

33. 每月同一大气污染问题反复存在3次(含)以上、或同类大气污染问题出现5例(含)以上的,每次扣3分;

34. 被市委、市政府或市攻坚办通报批评的,每批评一次,从综合得分中扣5分;

5

加分项

1.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受到市级通报表扬的,当月加5分;省级表扬表彰的,当月加10分;国家级表扬表彰的,当月加20分;

2. 在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突破的,经县攻坚办认定,认定当月加5分;

3.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有关稿件被国家级媒体采用的,当月加20分;被省级媒体采用的,当月加15分;被市级媒体采用的,当月加10分。

上蔡县中心城街道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

职能监管单位考评计分细则

职能监管单位名称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扣分

情况

合计

得分

1

县级分包网格领导评价

20

1. 由县级领导对所分包职能监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

3

网格化机制落实情况

5

2. 网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不服从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领导的,每次扣1分;未建立网格执法大队的职能监管部门,本项不扣分。

3. 未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考核细则、奖惩办法、机构建设、领导分包等制度,各项方案、文件少1项扣0.2分,未按要求合理制定方案的,每项扣0.2分;

4. 未签订网格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扣0.2分;

5. 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网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变动未及时调整,或调整后未及时与街道办事处沟通,未在网格化公示牌进行公示,或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联系不上网格员、网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每项扣0.2分;

6. 没有对网格全覆盖配备网格员的,每缺少一个三级网格扣0.1分;

7. 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网格执法大队)每周至少组织召开1次网格化工作会议,未召开的每缺1次扣0.2分;

8. 每半月分包领导带队开展检查督导至少1次,每月至少2次,每缺少1次扣0.2分;

9. 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网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未加入网格信息化工作群的,每少1人扣0.1分;

10. 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网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未参加网格每月组织开展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宣传活动的,扣0.2分;

11. 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网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未参加网格组织的季度培训教育,且无正当理由或未向办事处履行请假手续的,每缺1人次从季度总分中扣0.1分。

5

巡查、上报

情况

10

12. 网格员未按照要求进行网格巡查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13. 街道办事处网格员发现的问题,移交职能监管部门后,职能监管部门网格员既未及时处理、又未上报的,每个问题对职能监管部门扣0.2分;

14. 未建立巡查问题台账的,扣0.2分;

15. 发现未报、谎报、瞒报的,每次扣0.5分;

16. 未按要求进行日报告、零报告的,每迟报、漏报1天扣0.2分;

17. 县攻坚办督查中发现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每件扣0.2分;

18. 市级暗访检查、媒体曝光的问题,每件扣2分;省级及以上暗访检查、媒体曝光的问题,每件扣5分;但是如果上级暗访、媒体曝光的问题已发现、移交、上报的,不扣分;

19. 对巡查中发现的轻微大气污染问题和行为,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和纠正的,每件扣0.2分;

20. 对巡查中发现较为重大或重大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网格员应及时报告本部门(网格执法队长)并通知街道办事处网格员,未通知和上报,或上报后网格长执法队长未在规定时间到场处理的,每次扣1分。

6

问题处理

情况

65

21. 不主动积极解决问题,与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有关职能监管部门推诿扯皮的,每次扣2分;

22. 不按时办结交办件、转办件的(延期办结的特殊案件除外),每件扣2分;

23. 未按时上报办理情况的,每件扣2分;

24. 未按要求办理,被县攻坚办退回重办的,每件扣1分;

25. 因查处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越级赴县、省、或进京上访的,每件分别扣1分、3分和5分;

26. 因查处不到位,造成重复投诉3次(含)以上的,经查实,每件扣1分;

27. 未按要求处理群众来访、来电投诉大气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每件扣2分;

28. 重大问题处理不当、响应不及时的,每件扣5分;

29. 对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置、上报的,每个问题扣1分。

30. 未及时对上级通报、督办和媒体曝光的事项进行查处,并书面回复整改报告的,每个问题扣2分。

31. 对存在问题已书面回复整改到位,但发现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或出现反弹的,每次扣2分。

32. 每月同一网格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同一大气污染问题反复发生3次(含)以上、或同一网格本部门同类大气污染问题出现5例(含)以上的,每次扣3分。

33. 被市委、市政府批评或被市攻坚办通报批评的,每批评一次,从综合得分中扣5分。

7

加分项

1.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受到市级通报表扬的,当月加5分;省级表扬表彰的,当月加10分;国家级表扬表彰的,当月加20分;

2.在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突破的,经县攻坚办认定,认定当月加5分;

3.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有关稿件被国家级媒体采用的,当月加20分;被省级媒体采用的,当月加15分;被市级媒体采用的,当月加10分。

附件2

中心城街道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员巡查任务清单及管理标准

序号

巡查任务

处理标准

问题情况

问题处理跟踪情况

(在对应位置划√)

备注

发现时间

发现地点

解决情况

(在对应位置划√)

几月几日 几点几分

具体位置

已解决

正在解决

未解决

已上报

跟踪时间

已办结

未办结

1

施工现场问题

出入口处设置“三员管理”和“工地警长”公示牌,明确管理员、网格员、监督员和工地警长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主要职责

立即整改,3日内完成。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

设置施工工地基本信息公示牌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期、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

立即整改,3日内完成。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

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

立即整改。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

在建主体外侧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网眼密度≥2000目)进行封闭

立即整改,3日内完成;逾期停工整改

5

出入口及场内道路应做到100%硬化;其余裸露地面应绿化、固化或使用合格的密目网(网眼密度≥800目)覆盖,做到100%覆盖

立即整改,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6

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正常使用

立即整改,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

施工现场问题

车辆冲洗到位,严禁将泥土带出场外

立行立改,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8

集中堆放的土方、垃圾、水泥及其他粉尘类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覆盖,做到100%覆盖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9

施工单位严禁使用“黑渣土车”清运土石方、渣土使用

立行立改。对使用黑渣土车的施工工地,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对该工地依法处罚,并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公安交警部门对该车辆依法查扣,交通部门对该车辆依法处罚

10

正规渣土车采取覆盖控尘措施,执行“三不出场”规定(车身及车轮不冲洗干净不出场、手续不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出场、车辆没有100%封闭不出场)不得有泄露、遗撒现象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将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

11

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渣土清运台账,注明每辆渣土车的主管单位、车牌号码、清运量

立行立改。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将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处罚款

12

拆迁工地必须湿法作业、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必须100%覆盖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由县住建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3

市政、道路施工现场及周边保通路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明确雾化降尘措施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逾期停工整改

14

禁止使用未履行申报登记、张贴环保标识、核发号牌等管理手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不合格、排放不合格、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导致冒黑烟的柴油车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15

禁止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使用煤、碳、木料等重污染燃料辅助施工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6

施工现场问题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经批准的彩色砂浆除外)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逾期停工整改

17

城区建成街道以外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按要求配备降尘防尘设施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逾期停工整改

18

四级以上大风和重污染天气时土石方作业和拆除作业停止施工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逾期停工整改

19

按要求安装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并与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和智慧环保平台联网

立即整改,7日内完成。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0

施工工地出入口无道路破损,影响通行的现象

维修及清理

21

无施工完成不及时清理现象

立即整改

22

黄土裸露问题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及时进行绿化、硬化

15天内完成,上报县攻坚办,对其责任单位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改正

23

居住街道域内的绿化带、绿地、单位庭院存在裸露黄土按要求补种或覆盖

15天内完成,上报县攻坚办,对辖街道政府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改正

24

渣土消纳场应及时碾压或洒水抑尘

立即整改,7日内完成。上报县攻坚办,对负责监管部门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改正

25

道路扬尘问题

城区主、次干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立即整改。一周内发现同一路段2次以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约谈路长,并将该清扫保洁公司纳入不良记录

26

重点街道域及内部道路可视范围内增加机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不得有积尘、扬尘

立即整改。一周内发现同一路段2次以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约谈辖街道街道办负责人

27

人行便道、背街小巷按要求湿法保洁

立即整改

28

村道和社街道内部道路按要求湿法保洁

立即整改

29

道路扬尘问题

花坛、树穴种值土应低于路边石,裸土污染接临路面

立即整改

30

清扫保洁作业过程中不得造成垃圾及尘土扬撒

立即整改。一周内发现同一问题2次以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约谈该清扫保洁公司

31

与国省干线、公路或城区道路交叉的土路迎完成硬化,不得存在泥土带入交叉主路现象

限期完成。问题上报县攻坚办,县攻坚办督促有关部门整改,逾期列入政府督查事项

32

城街道周边商砼站、散料堆场出口道路硬化,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限期完成。问题上报县攻坚办,县攻坚办督促辖街道办事处对有关单位停业整改,逾期列入政府督查事项

33

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应修补修复

限期完成。问题上报县攻坚办,县攻坚办督促有关部门整改,逾期列入政府督查事项

34

市政道路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土方覆盖和洒水压尘

立即整改,7日内完成。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5

中心城区街道停车场路面硬化,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停业整改

36

中心城区街道停车场按要求清扫保洁,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按要求保洁,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37

工业企业货运出口按要求清扫保洁、及时洒水及时、保洁

按要求保洁,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38

餐饮服务行业问题

露天烧烤没有退路进店,没有加装油烟净化设备

立即整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39

餐饮企业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油烟排放通道

限期整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逾期停业整治

40

洗浴、住宿等三产服务业使用燃煤、生物质锅炉

立即整改,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并组织拆除

41

渣土车问题

运输、装卸渣土、煤炭、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采取遮盖、封闭、喷淋等有效措施,密闭运输

立即整改,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约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交通部门吊销运输资格证

42

正规渣土车应按规定时段、规定地点倾倒渣土的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将该清运公司列入黑名单,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43

渣土车应加装车顶灯、大字号车牌、车身不得污损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对该公司约谈,再次发现依法处罚,并将该清运公司列入黑名单,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44

根据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渣土车按照要求停运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对该公司约谈,城管、交警、交通、环保四部门对渣土车联合予以查扣;再次发现依法处罚,并将该清运公司列入黑名单,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45

渣土消纳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按要求设置规范的冲洗装置(宽4米、长8米)

限期整改,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限期改正

46

渣土消纳场冲洗装置正常使用,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立即整改,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47

秸秆和垃圾焚烧问题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立即整改,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8

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行为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立即整改,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9

挥发性有机物问题

中心城区街道内不得设置露天喷漆场所、汽修站,喷漆房应设置废气处理装置、开放式干洗机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现场监督整改,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责令改正,逾期停产整治

50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应完成治理任务,达标排放,若不达标实行停产治理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1

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应有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加油站手续齐全,不得有流动加油车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商务部门要求停业整改;黑加油站、黑加油车由公安部门严厉打击

52

加油站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设施没有正常使用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停业整改

53

工业企业问题

涉气的工业企业依法取得手续,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

54

依法取得手续的涉气工业企业不得冒黑烟生产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

55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6

工业企业不得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57

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散乱污”企业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科工信部门依法取缔

58

依法关停的工业企业死灰复燃、夜间偷生产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取缔

59

工业企业堆存生产原料和产品的场所,需采取围挡、洒水、遮盖、封闭等相应防尘措施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60

粉状物料不得露天堆放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61

厂区道路必须硬化,不得有破损、明显积尘,厂区闲置裸露空地需绿化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完成绿化、硬化

62

厂区道路要求清扫保洁、洒水清扫保洁,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现场督促整改

63

电厂、粉磨站、商砼站、建材厂等粉状物料运输较多的企业出厂口和料场出口处需配备车辆高压清洗装置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设置清洗装置

64

必须使用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车辆车轮、底盘进行冲洗,禁止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的

现场督促整改,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

65

工业企业问题

粉状物料输送环节需密闭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66

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冒黑烟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属于淘汰对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查扣

67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指令,违法生产的

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产整治,依法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68

高污染燃料禁燃问题

20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没有拆除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拆除

69

禁燃街道内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使用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燃料油(重油和煤油)等高污染燃料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

70

河流断面问题

河流断面上游、下游、左右岸具体位置,不得存在污染源,违规排放污染物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立即停止违法1日内完成,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处理,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的移交;同时,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71

河流断面上游或下游不得有水面漂浮物,需要打捞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求由河长办立即整改,2日内完成

72

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正常、无人为干扰、破坏等问题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立即整改,2日内完成

73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问题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需如期开工建设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重点工程牵头县直部门以及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立即整改,并书面上报说明情况

74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按规定时限完成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重点工程牵头县直部门以及重点项目所在地政府立即整改,并书面上报说明情况

75

黑臭水体治理问题

新发现有一处疑似黑臭水体,大约长度、面积等基本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城市管理部门立即核实,并书面上报说明情况,5日内完成

76

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基本情况与上报的需一致、按要求开工建设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城市管理部门立即核实,并书面上报说明情况,3日内完成

77

排污口整治问题

入河(湖、库)排污口按要求设置标示标志设施、填写内容不规范完整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和水利部门组织整改,7日内整改

78

河(湖、库)河流不得有违法排污口在排放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水量大小、颜色等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和水利部门组织整改。简单易封堵的5日内完成;需要纳管截污的3个月内完成

79

入河(湖、库)排污口封堵进度迅速,需如期完成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和水利立即查明原因,并书面上报说明情况,5日内完成

80

涉水工业企业达标排放问题

企业环评及批复、环保验收手续齐全;企业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一致;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工艺、规模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书面上报说明情况。3日内完成立案查处,对无环保批复手续的建设项目按要求恢复原状

81

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并书面上报说明情况,7日内完成

82

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监测数据不得有人为干扰、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立案处罚,如性质恶劣、严重,应立即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该移交的移交、该拘留的拘留,7日内完成

83

工业企业不得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该移交的移交、该拘留的拘留,7日内完成

84

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在禁养街道内,不得存有畜禽养殖场(户)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由当地政府组织搬迁或关停取缔。组织搬迁关停取缔1个月内完成

85

在限养街道和非禁养街道内,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粪污设施建设应符合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养殖废弃物和污水不得直排外环境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改正违法行为,立案查处,7日内完成

86

在限养街道和非禁养街道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应按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求建设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和污水不得直排外环境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按要求由县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立即组织查处;由当地政府组织搬迁、完善设施或关停取缔。立案查处7日内完成;组织关停取缔1个月内完成

87

废机油管理问题

废机油必须盛放于密闭的包装容器内,容器要做到完好无损,防止随意抛洒、倾倒或溢流到地面、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责令其及时整改

88

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贮存场所地面硬化及防渗处,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责令其及时整改

89

要建立管理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包括: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时间、去向、交接人签字等内容

责令并督促企业将问题整改到位

90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如实、规范地填写电子转移联单;近五年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并确保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依法依规处以2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1

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

依法依规处以2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92

医疗废物管理问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对医疗废物妥善保管,将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存放

责令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93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作为一般生活垃圾丢弃处理或者交由无医疗废物经营资质的小散乱污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更不得交由小散乱污企业用来生产塑料颗粒物,作为生产一次生活用品的原料或者作为其他用途

责令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防止对环境造成更大影响

94

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有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理处置合同或协议,并交由具有处理处置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处置

责令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防止对环境造成更大影响

95

生活垃圾管理问题

加强管理,督促街道、居委会及时清理城区街道、居民点生活垃圾,防止随意堆放

严格落实责任制,责令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96

采取措施集中收集、运输,及时清理收集和运输到垃圾中转站

督促相关单位加大收集运输力度

97

加大收集运输力度,及时将垃圾收集运输到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处置

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98

工业生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问题

及时清运工业固体废物,严禁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擅自堆存占浪费土地资源,防止造成土壤污染现象的发生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相关单位的检查督促和处理力度,防止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

99

督促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在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同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三防”措施

100

县容环境问题

临街建筑立面、外墙无脱落、不洁等情况

维修及清理,3天内完成

101

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人行步道平整、完好、畅通,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无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

及时上报,3日内完成

102

道路下水道等排水、排污管道,定期疏通、保持畅通,无垃圾堵塞现象,无井盖缺失、丢失现象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03

无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乱泼乱倒等现象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04

无卫生死角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05

背街小巷路面普遍硬化

立即整改,3日内完成

106

道路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痕迹,无渣土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07

车辆清洗、维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08

县容环境问题

废旧物资回收不得污染环境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09

城区街道道路绿化无死树、枯树、缺株现象

立即上报,2日内完成

110

垃圾箱、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封闭完好,无破损,垃圾不超过1/2,周围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现象。

立即整改

111

粪便收集设施密闭性好,粪便不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滋生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12

地下化粪池无渗、无漏、无溢,及时清掏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13

垃圾、粪便运输车辆完好,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密闭运输(不遗漏、不滴漏)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14

垃圾、粪便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15

垃圾处理场建有垃圾渗出(沥)液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

立即整改,3日内完成

116

垃圾处理场内机械设备、排气“导管”设施完好

立即整改,3日内完成

117

垃圾处理场内外卫生管理除作业面外,无暴露性垃圾,无杂物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18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19

公共场所无乱扔杂物、车窗抛物、随地吐痰现象

立即整改

120

无不文明养宠现象

立即整改

121

公共场所无暴露垃圾

立即整改

122

按规定及时清理非生活垃圾、渣土

立即查处并清除

123

县容环境问题

及时清理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

1天内整改完成

124

绿化带内无垃圾

1天内整改完成

125

在公共场所无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立即整改

126

回收餐厨垃圾过程中无遗撒和道路污染问题

立即整改

127

在公共场所无散养家禽宠物或占道圈养、买卖家禽家畜宠物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28

街道社区小街道问题

电梯、楼道、院内无垃圾、无烟蒂、无宠物粪便、无卫生死角

立即整改

129

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垃圾收容器干净整洁、无破损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30

楼层垃圾道应封闭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31

绿化带内无白色垃圾、烟蒂、砖渣等废弃物

立即整改

132

路面硬化,排水通畅、无明显坑洼、积水

维修及清理,3天内完成

133

绿化带无损坏,无毁绿种菜现象

2天内完成

134

集贸县场问题

不得设置开放式垃圾池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35

垃圾收集容器布局合理,并设有垃圾收集点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36

清扫保洁卫生管理规范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37

“四害”滋生地治理达标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38

无垃圾堆积、无卫生死角、无乱扔乱倒现象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39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问题

垃圾密闭收运、日产日清

立即整改

140

道路硬化、平坦,无积水无坑洼及泥土裸露

维修及清理,3天内完成

141

无垃圾堆积、无卫生死角、无乱扔乱倒现象

立即整改,1日内完成

142

“门前三包”问题

商户、行政企事业单位门前醒目位置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门前三包”内容、责任人、属地管理监督单位、监督人等内容

立即整改

143

门前责任街道内环境卫生整洁,无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无乱扔乱倒垃圾,无乱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

立即整改

来源:上蔡县人民政府网站

责编:宋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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