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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一老人为儿媳出头,楼内放火逼子出屋

时间:2019-07-22     【转载】   来自:河南一百度

近期,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因家庭纠纷愤而点火,火势失控蔓延,将部分财物烧毁,并危及整个楼层的安全,行为人最终以放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发现儿媳汪某在家中欲寻短见,就上前拦住追问为何。儿媳妇说丈夫李某又去约会其他女人了,她不想活了。徐某听后就拉着儿媳一起去找儿子李某。徐某来到李某和林某租住的一处楼顶后,发现儿子和林某正在出租屋内睡觉,就非常生气,让他们出来,但是二人就是不出来,也不开门。徐某就顺手拿起一根竹竿将卧室防盗窗玻璃敲碎,让二人出来,结果二人还是不出来。徐某气急后将卧室窗帘扯出,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点燃,以逼迫二人出来。随着窗帘着火化为火油,将窗帘下堆放的衣物引燃,火势迅速蔓延,将室内窗套、空调、床头柜等烧毁。徐某眼见火势越来越大,自己不能控制,慌忙叫儿媳汪某打110报警电话求助,林某也随即拨打119报警,消防大队官兵迅速出警赶至现场后才将室内明火彻底扑灭。因徐某放火,火势蔓延,危及周围房屋,引发该楼层其他住户恐慌逃离,并造成现场财物损毁价值三千余元。

该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某因家庭琐事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放火罪的规定。被告人在放火后因火势蔓延不能控制而让儿媳报警求助而本人在原地等待直到民警前来处理,没有逃避处罚,可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及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经评估其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徐某称,因不懂法,一时气愤冲动造成恶果,自愿认罪认罚,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我国刑法第二编第二章危害公安全罪中第一条就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险物质)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放火等是刑法规定的重罪。因放火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放火罪,如故意放火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更是构成故意犯罪无疑。

所以,行为人不懂法、不知罪不能成为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刑无罚而不威,法无威而不严,公民应对法律长存敬畏之心,做守法公民,不能因泄私愤一时冲动铤而走险,否则将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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