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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发文加强诉前调解 8类纠纷应先组织调解时间:2019-07-20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起诉前先调解,今后将更为加强!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后,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适合诉前调解的8类纠纷,明确5类不适用诉前调解情况,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登记立案。 8类纠纷应先组织调解,5类应及时立案 规定明确8类纠纷应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包括小额诉讼纠纷、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就这些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诉前调解应在3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或当事人要求立案的诉请后7日内立案。 规定也明确了不适用调解的5类情况:所涉法律关系依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起诉前已经诉外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同意委派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除外);一个或多个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一个或多个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的;其他无法进行调解情形的。上述5类情况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登记立案。 此外,规定明确,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先行调解。 各基层法院应配备专职诉讼引导员 到法院起诉,人生地不熟,如何参与诉前调解?规定明确了诉讼引导和诉前分流、诉前调解工作流程,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引导岗,并配备专职诉讼引导员,负责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进行甄别和分流。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在起诉前未经诉外调解组织调解的,诉讼引导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向诉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符合委派调解规定的纠纷,可以委派本辖区内的当事人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 值得一提的是,先行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规定对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也予以明确: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原文链接 https://news.dahe.cn/2019/07-20/514120.html 责编:尹妮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