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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友会工作必须旗帜鲜明地抵制腐败

时间:2019-03-12     【转载】   来自:律政参考网

评论员:明观

近年来,各高校都在积极开展各自院校的校友会工作。诚然,校友会在联络校友之间情感、沟通母校与校友之间信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纽带作用,但是更要注意的是:在校友会工作的开展中,必须旗帜鲜明地抵制腐败,坚决杜绝个别校友会成员将校友会变成以权谋私和损害国家利益的平台。

校友会属于社会团体,按照国务院社团管理条例,各个校友会都有各自的章程,并且在章程的总则里面都明确载明“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条款,但是个别校友会在实际活动中往往置章程于不顾,置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于不顾,个别成员之间表面上是合作共赢,实质上是在营私结党,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2016年前后被广大群众称为全国三大腐败团伙之一的“石油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中纪委专题片《永远在路上》描述,蒋洁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曾经的一把手,案发时已升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属于“石油帮”的核心头目。蒋洁敏所犯的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主要行为是在担任中石油主要领导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里应外合地让“本帮人”获得了9个油气田区块的合作开采权,使这些人非法获利达三十多亿元,同时接受巨额贿赂,使得国家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有人说,纪律监督工作应该由个人所在单位的纪委负责,与校友会无关。其实,这样的观点是非常错误的。校友会既然是一个社会团体,既然有上级主管单位(院校),那么,社团负责人或主管单位就必然要担负起会员思想教育的职责。要严格恪守章程办事,在发现个别校友存在腐败的倾向要及时制止,要防微杜渐,不能任其发展堕落。这既是对校友负责,也在客观上维护了所在院校的声誉。试想,如果某个校友会接二连三地出现蒋洁敏、刘铁男、艾宝俊、虞海燕等大老虎,其所毕业的院校也多少会受到一些诟病。

有些校友会的负责人以及高校校友总会的领导在认识上确实丞待提高,他们对校友中的一些被处理的腐败分子往往抱有同情的态度,对坚决支持反腐倡廉的校友抱着冷落、孤立甚至打击报复的态度,这只能说明这些人在根本观念上与腐败分子是沆瀣一气的,这样的人担任一个校友会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显然是不称职的;其次,更不能让一个腐败分子甚至一个腐败团伙领导着一个校友集体,否则长此以往会将广大会员引入歧途,对所在院校的声誉也会造成一定的贬损。

要分清校友之间正当的商业合作与营私腐败之间的关系。校友之间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上下游产业的对接或者投资合作等商业活动都是值得倡导的,通过校友之间的信誉可以获得产品质量和诚信度的更高保障,对于投资合作项目的可信度也会更高,但绝不能夹杂着权钱交易的行为。这一点比较成功的案例就是北大创业校友会通过校友众筹的方式创办的1898咖啡馆,为全国各校友会的创业共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典范。相反,有些校友会中的个别成员借助担任国企、央企以及大型国有银行的高管以权谋私、私下创办企业里应外合窃取巨额国家利益的行为就是应该彻底摈弃和抵制的。

有些地方的校友会在日常活动中,虽然也开展了一些中央政策的宣讲、红色教育、红色旅游以及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活动搞得很好,但最关键的是要在内心中能够和当前反腐攻坚的战斗任务联系起来,否则一切只是形式主义,是一场口是心非的作秀和表演。

作为校友会的广大成员也不应该寄希望于一个腐败分子能够帮到自己,要明白“国有万金,有我一厘;贼有千贯,无我分毫”的道理。腐败分子往往把经济利益局限在一个很小的“利益圈”里,轻易不会在众人面前露富,他们在大多数时候甚至表现得比常人更加吝啬。作为各院校的领导更不能寄希望于那些以贪腐发家的“成功人士”给学校增光添彩。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贪腐行为一经查实,其用赃款捐赠或投资的款项将被依法收缴。

因此,一个校友会只有在健康的、守法的道路上发展,才能真正成为促进校友发展进步的平台和联络母校与校友之间的桥梁,才能真正起到服务校友、服务母校的良好作用,为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一个健康、平等和公正的氛围。

责编:尹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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