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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信阳这些人因辱警、袭警被严惩

时间:2019-02-05     【转载】   来自:信阳市公安局

法律底线不容挑衅,执法权威不容践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妨害公务,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对此,信阳警方严厉打击、坚决“亮剑”,旗帜鲜明地支持一线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民警执法权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以身试法者的下场。
 
案例一
    2018年7月11日,信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微信群中发布辱警视频。经联合固始县公安局查明:谢某因盗窃被警方打击处理而心生怨恨,为发泄私愤在微信群发布辱警视频。7月12日,固始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谢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18年7月12日21时许,邓某巍在潢川县某小区内与他人发生纠纷。潢川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询问情况时,邓某巍拒不配合,对出警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7月13日,邓某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案例三
    2018年9月26日16时许,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湖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某小区一住户发生家庭暴力。民警现场进行处置时,醉酒的当事人苗某借着酒劲辱骂民警并拒绝接受调查。在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过程中,苗某仍然骂不绝口并踢踹民警。9月27日,浉河公安分局对苗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四
    2018年11月13日22时许,商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鲁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殴打执法民警。鲁某被带到公安机关后,仍继续对民警进行殴打。11月14日,商城县公安局对鲁某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五
    2018年12月16日9时许,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桥勤务大队民警在平西路口示意一辆电动载货三轮车走非机动车道时,驾驶员王某不听民警指挥,试图加速通过该路口。民警将其拦停后,王某竟然辱骂、撕扯执勤民警,并将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摔坏。12月16日,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违法行为人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徽不可辱!警威不可欺!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请广大市民增强法治观念,主动配合民警正当执法,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

责编:尹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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