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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上蔡部署警力60余人 凌晨实施抓捕暴力抗法人员

时间:2018-09-28     【转载】   来自:网易

原标题:暴力抗法“零容忍”,上蔡部署警力60余人凌晨实施抓捕!

  当今社会上,有一些人依仗手里有钱或者所谓“上面有人”,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挑衅公众底线、蔑视警察权威;有一些人,因为自身是弱势群体或其他原因,一遇到事情更愿意通过街头闹事、扩大社会影响来解决问题,无视警察存在;还有些用心险恶的人鼓噪寻常百姓对抗警察,意图酿成悲剧,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实际上,在接处警现场,公民应该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

  

  近年来,上蔡县公安局始终将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作为关爱民警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对民警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特别是暴力妨害公务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近日,在督察、法制部门、巡特警大队全力支持下,刑警大队依法快速查处一起多人妨害公务案件,刘某(女,63岁)、王某某(女,32岁)、朱某某(女,35岁)、陈某(男,55岁)四名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上蔡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陈某某(男,32岁)被依法行政拘留。

  

  2018年8月2日下午,上蔡县公安局小岳寺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到辖区陈集村处理警情,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发现刘某用一辆电动三轮车堵着陈集村委大门口过道不让车辆出入,民警多次长时间劝说刘某将电动三轮车挪走,刘某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听从劝说,在民警口头传唤刘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反而遭到刘某的拳打脚踢,民警对其强制带离时,遭到同村村民陈某某极力阻拦,陈某某不但造谣诽谤民警打人,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前来案发现场意图阻拦民警带离刘某,为避免事态广大,处警民警及时请求支援,在小岳寺派出所所长赶到现场再次劝说刘某挪车无效后,民警准备先行离开现场,王某某、朱某某、陈某、陈某某以事情没有处理为由阻拦警车离开,刘某推搡并用头撞民警后耍泼躺地上抱着民警的腿,之后王某某、朱某某长时间撕扯民警的衣服,导致出警民警多次摔倒并受伤。

  

  该起妨害公务案的发生,严重侵犯基层一线执法警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对警务人员执法权威的严重亵渎,对法律尊严的严重挑战,而且引来大量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发生后,为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妨害公务案的犯罪嫌疑人暴力抗法的嚣张气焰,刹住基层部分漠视法律的群众以闹牟利的歪风邪气,上蔡县公安局局长王双印,政委徐群勇一方面指示督察大队对民警处警是否规范依法予以核查,一方面指示该案交由刑警五中队办理,按照分管领导的要求,刑警大队及时成立由刑警大队长、教导员任正副组长、包括刑警各中队中队长在内的二十余名侦查员组成的专案组。

 

  当日下午,在局党委委员、巡特警大队贾志宏大队长的带领下,督察、法制、刑侦各单位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连夜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督察民警经询问处警的警务人员、观看现场执法视频后确认警务人员处警依法规范正当;专案组民警在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发扬连续奋战、不怕辛劳的工作作风,连夜调查取证,及时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为确保将主要妨害公务的嫌疑人全部抓获,制定了严密的抓捕方案,于2018年8月6日凌晨4时许集结巡特警大队、刑警大队六十余名民警前往陈集村,对掌握的五名主要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集中抓捕,并于当日5时许成功将五名主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全部抓获。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刘某等五人对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刘某等四人因涉嫌妨害公务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陈某某因涉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被依法行政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

  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法律尊严不容挑战。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神圣不可侵犯,对于警务人员依法履职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为他们撑腰打气,绝不含糊,切实维护警务人员执法权威;对于阻碍警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特别是暴力妨害警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对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绝不袒护,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上蔡县公安局依法果断快速处置该起妨害公务案,正是贯彻舒庆副省长“既要以铁的纪律抓工作,也要以热的温度关心关爱基层民警,旗帜鲜明地支持民警依法履职”的工作要求,不但理直气壮地为基层一线警务人员依法履职撑腰打气,避免警务人员“流血又流泪”情况的出现,又有效震慑了目中无法、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面对警察执法时你必须知道的三件事

  第一件事: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①民警先是亮出警察证,声明:我们没有执法证。警察证和着装就是执法依据。

  ②对方还要继续撒泼耍赖。民警直接无视他的瞎扯,质问要点:“你是车主?请交出钥匙,配合我们执法。

  ③当事人仍旧拒绝配合执法,民警口头传唤无果,“根据治安处罚法”强制传唤将其制服。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第二件事: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件事: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

责编:刘中华

原文链接: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DP6K9V3E0525LFB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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