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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员工签订商业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

时间:2018-08-11     【转载】   来自:中国有线电视新闻网

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于其商业秘密严格进行保密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一旦被泄露就是企业的损失,甚至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为此,笔者非常赞同企业对于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也正是因为其保护的重要性,某些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商业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现象大有存在,那么这样约定违约金是否可行呢?

2018年8月10日下午,衡阳市某单位的员工向笔者提出法律咨询称,她所在的单位要求所有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承诺书,其中第七条约定:“若本人违反上述任意一项条款,本人将因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得收益全部支付赔偿公司,若公司通过正常途径无法确定收益金额的,则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本人在公司最后一年度年收入的二十倍。”她认为这样的约定完全不合理,如是向笔者询问,商业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


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只是两种情形,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法》规定仅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服务一定年限的情形;二是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那么究竟保密协议能不能约定违约金呢?许小军律师个人认为这要一分为二看待,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则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则不能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只能通过侵权之诉来追究劳动者因违法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在责任。因此,笔者个人认为,除了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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